行政長官於2019年12月20日透過第19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以下簡稱“辦公室”),以加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本企業和自治基金的監督,優化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產的管理,保障公共財政資源的合理運用。
辦公室於2019年12月20日設立,屬項目組性質,直屬行政長官並在其指導下運作。辦公室設有一名主任和兩名副主任。
辦公室的職能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的監管制度進行檢視,並推動相應的立法工作及跟進完善措施,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 分析、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財務出資的企業(以下簡稱“公共資本企業”)以及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基金(以下簡稱“自治基金”)的運作及管理模式,並向行政長官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 協助政府制定有助於公共資本企業和自治基金有效運作及完善管理的政策與法規;
(三) 研究優化有關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法人所有的財產,特別是不動產的整體管理制度;
(四) 構建對以上(一)項及(三)項所指的公共資產實施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體系;
(五) 履行法律及行政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